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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梁振星与徐英文、徐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星,徐英文,徐健雷,武穴市郭冲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358号原告:梁振星,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光,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林,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徐英文,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徐健雷,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武穴市郭冲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郭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905591666。法定代表人:钟晓思原告梁振星与被告徐英文、徐健雷、武穴市郭冲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振星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振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40元,减半收取18520元,由原告梁振星负担。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洁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