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连江县人民法院、何尚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江县人民法院,何尚猛,何燕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连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尚猛,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何燕丹,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尚猛、何燕丹追缴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7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12月7日予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628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何燕丹购买的连江县凤城镇单元房屋的合同权利。其房屋暂时难以变现。本案短期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凌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