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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德明与蔡圣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明,蔡圣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516号原告:陈德明,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蔡圣开,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静,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德明与被告蔡圣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德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44元,由原告陈德明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劭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