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德明与蔡圣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明,蔡圣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516号原告:陈德明,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蔡圣开,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静,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德明与被告蔡圣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德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44元,由原告陈德明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劭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