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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郑昌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昌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8刑初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昌和,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0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经溪县人民检察���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昌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昌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9日晚,被告人郑昌和与他人在巫溪县上磺镇一夜市饮酒后,持无效驾驶证驾驶牌照号为渝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巫溪县方向沿双塘路往峰灵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上磺镇街道双塘路17km+900m处摔倒在公路上。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郑昌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郑昌和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昌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液提取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鉴定委托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口证明,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昌和的供述,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照片,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昌和在道路上持无效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郑昌和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郑昌和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昌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苏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员孙小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