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财保15号申请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博,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建友,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422室。法定代表人:吴正伦,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价值5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