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蚌埠市鑫盛再生资料回收有限公司、马鞍山明博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鑫盛再生资料回收有限公司,马鞍山明博实业有限公司,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3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皖电博望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镇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蚌埠市鑫盛再生资料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454号。法定代表人:倪燕,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马鞍山明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倪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倪明,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安徽皖电博望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电公司)与蚌埠市鑫盛再生资料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公司)、马鞍山明博实业有限公司、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皖0506财保1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16年12月8日冻结鑫盛公司在徽商银行马鞍山当涂支行15×××80帐号上存款15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皖电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鑫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蚌埠市鑫盛再生资��回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