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王挺兴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王挺兴,黄剑武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财保111号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锦园B405号9-10#楼,组织机构代码:66617268-5。法定代表人:朱际鹤。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剑,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王挺兴,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黄剑武,男,1978年8月28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挺兴、黄剑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1、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挺兴名下的雅阁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浙C×××××);2、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挺兴名下的佳美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浙C×××××);3、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挺兴名下的宝马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浙C×××××);4、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剑武名下的思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浙C×××××)。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挺兴名下的雅阁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浙C×××××,车辆型号:HG7200);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挺兴名下的佳美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浙C×××××,车辆型号:JTDBE30K900);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挺兴名下的宝马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浙C×××××,车辆型号:WNAFG210);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剑武名下的思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浙C×××××,车辆型号:HG7150A(VTEC5AT)]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津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介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