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民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胡华明、余功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华明,余功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民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华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功炎。上诉人胡华明因与被上诉人余功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3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华明、被上诉人余功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华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余功炎打上诉人在先,上诉人是防卫过当,余功炎也有责任,而不是全部由上诉人承担。2.余功炎的伤势不重,只是皮外伤,没有住院。余功炎答辩称:胡华明打答辩人前,答辩人儿子没打他。答辩人住院提供了住院相关证据。胡华明不履行派出所的调解协议。请求维持原判。余功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胡华明赔偿医疗费等6,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12日,余功炎与胡华明的妻子因经营业务事宜发生口角。当晚胡华明到余功炎店内,用一根钢管击打余功炎头部,导致其受伤。余功炎受伤后被送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7天,共用去医疗费1,314.3元,检查费459元。同年11月20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医院出具的第0000723号诊断证明显示:余功炎系颅脑外伤,注意休息,不适随诊。同年11月12日,经华容派出所调解,余功炎之子余为涛与胡华明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内容为:1、胡华明向余功炎赔礼道歉,得到余功炎谅解,余功炎及家人不追究胡华明的法律责任;2、胡华明同意承担余功炎的治疗等一切费用,并于余功炎出院后一次性结清其治疗费用;3、自签字之时起,双方不得因此事发生纠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余功炎出院后,胡华明并未按协议书确定的内容向原告赔偿治疗等费用。之后,经华容派出所再次调解,均无结果。余功炎系个体工商户,从事门窗制作销售及安装工作。一审法院认为,余功炎与胡华明之妻因经营业务事宜发生口角,胡华明事后无故用钢管击打余功炎头部,造成其受伤,侵犯了其身体权,应当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规定,胡华明应当赔偿余功炎因此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交通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营养费等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确认余功炎的具体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77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天×50元/天=350元;误工费7天×41,994元÷365天=805.3元;交通费4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天×31,138元÷365天=597.1元;住院期间营养费7天×15元=105元;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70.7元。故对余功炎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一、胡华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余功炎各项经济损失3,670.7元。二、驳回余功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胡华明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余功炎是否住院的问题,余功炎提交了华容区人民医院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等证据以证明其住院的事实,胡华明虽认为余功炎没有住院,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对余功炎住院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关于余功炎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胡华明自行到余功炎门店内与余功炎发生冲突,顺手拿起该店内一根钢管击打空手的余功炎头部,致余功炎受伤,胡华明的行为并非迫不得已,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对余功炎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所述,胡华明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胡华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汉生审判员 缪冬琴审判员 李志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