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503号原告高某,女,199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雄县。现住雄县。130638199203242520被告张某,男,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雄县。130638199003192514原告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建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