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7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策与高会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策,高会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7民初363号原告:高策,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被告:高会通,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原告高策与被告高会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高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兴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