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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荷玉与王士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荷玉,王士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646号原告:陈荷玉。被告:王士明。原告陈荷玉与被告王士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荷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荷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荷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雅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