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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魏淑芳与山东浩硕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淑芳,山东浩硕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408号原告:魏淑芳,女,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浩硕工贸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浩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藏淑春。原告魏淑芳与被告山东浩硕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魏淑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淑芳负担。审 判 员  陈园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