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盐山县天宇运输队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盐山县天宇运输队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民终1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千童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09298966013负责人于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强,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山县天宇运输队,住所地:盐山县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L1978957-7法定代表人于海忠,。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盐山支公司)因与盐山县天宇运输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太平洋财险盐山支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40000元赔偿责任。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一审认定车损数额过高,虽然其提供盐山法院委托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做出的鉴定报告,但其核定标的车实际价值计算方式有误,且产值扣除金额太低,根据我公司实地考察该车辆其实际修复损失金额8万元左右,对于其超出的部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合理,应重新认定损失,并进行重新鉴定。其次,被上诉人车辆鉴定费8000元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最后施救费17500元,价格过高且没有施救明细;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盐山县天宇运输队未出庭,未答辩。盐山县天宇运输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施救费、拖车费17500元、车损143138元、鉴定费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12日,原告司机刘永亮驾驶冀J×××××/冀J×××××号重型货车在山东省省道246阳信县流坡坞镇窦家桥路口处与王平宗驾驶的鲁M×××××/冀J×××××重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该事故经阳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平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永亮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所有的冀J×××××/冀J×××××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盐山支公司处投保包括车辆损失险并不计免陪在内的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对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争议。原告盐山县天宇运输队主张因事故造成损失有施救费9500元、拖车费8000元、车损143138元、鉴定费8000元,共计168638元。原告提供证据:1、施救费票据一张,拖车费票据一张;2、公估报告书一份;3、鉴定费票据一张。被告太平洋财险盐山支公司质证认为,施救费中如包含二次施救费用,应扣除;鉴定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盐山县天宇运输队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予以采信。原告盐山县天宇运输队因事故造成损失为施救费9500元、拖车费8000元、车损143138元、鉴定费8000元,共计168638元。原告诉求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盐山县天宇运输队(经营者于海忠)施救费9500元、拖车费8000元、车损143138元、鉴定费8000元,各项损失共计16863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涉案车辆的车损是经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人员作出的,上诉人虽主张涉案车辆车损数额过高,但上诉人在一审、二审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且在一审上诉人并未依法要求重新鉴定;故上诉人主张一审认定车损数额过高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施救费是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所述,上诉人太平洋财险盐山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华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赵文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