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晓春与王广义、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春,王广义,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415号原告:杨晓春,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范作辉、王喜英,均系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义,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瓦房店市。被告:陈萍,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福龙,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春诉被告王广义、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晓春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晓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晓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