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赵树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赵树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936号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39号(新1**号)大理道100号增1号A座。法定代表人:路长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斌,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公司职员。被告:赵树德,男,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树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