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1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唐卫红与梁贵华身体权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卫红,梁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唐卫红,女,1967年11月3日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梁贵华,女,1975年6月6日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卫红与被执行人梁贵华身体权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贵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84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