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唐卫红与梁贵华身体权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卫红,梁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唐卫红,女,1967年11月3日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梁贵华,女,1975年6月6日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卫红与被执行人梁贵华身体权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贵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84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