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丽陶与杨金利、齐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陶,杨金利,齐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2915号原告:王丽陶,女,1983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玉田县。现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禄,男,住玉田县。推荐单位:玉田县民委员会。被告:杨金利,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玉田县。现住青海省德令哈市河东区。被告:齐冰,女,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杨金利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丽陶与被告杨金利、齐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丽陶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陶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陶撤诉。案件受理费3228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5498元,由原告王丽陶负担。审 判 长 江万军审 判 员 刘丽颖人民陪审员 丁梓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鑫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