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8执5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与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津0118民初508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货款1924688.72元,案件受理费5530.5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德立审判员 李爱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