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双宝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宝,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709号原告:王双宝。被告:XX。原告王双宝与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双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双宝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穆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桑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