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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周立春与何维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春,何维兰,张百平,崔常花,彭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84号原告周立春,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被告何维兰,女,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百平,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双鸭山尖山区。被告崔常花,女,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彭学文,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春与何维兰、张百平、崔常花、彭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原告周立春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8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立春负担。审 判 长  孙福滨人民陪审员  田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福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