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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申宝斌与刘玉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宝斌,刘玉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735号原告:申宝斌,男,汉族,1987年9月8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刘玉成,男,汉族,1984年4月28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宝斌与被告刘玉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宝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宝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申宝斌负担。审判员  于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