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申宝斌与刘玉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宝斌,刘玉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735号原告:申宝斌,男,汉族,1987年9月8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刘玉成,男,汉族,1984年4月28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宝斌与被告刘玉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宝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宝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申宝斌负担。审判员 于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