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罗培珍、张德强与阳华彬、阳志强、宋孝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培珍,张德强,阳华彬,阳志强,宋孝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343号原告:罗培珍,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厚贵,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德强,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厚贵,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华彬,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阳志强,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宋孝兰,女,1957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原告罗培珍、张德强与被告阳华彬、阳志强、宋孝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罗培珍、张德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培珍、张德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培珍、张德强负担(已交)。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