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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贾生惠与李星、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生惠,李星,何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3166号原告:贾生惠,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李星,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何江,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李星、何江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成,包头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生惠与被告李星、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贾生惠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生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生惠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贾生惠负担。审 判 长  宋维民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人民陪审员  杜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茹广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