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0103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陈国明、顾欣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明,顾欣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新0103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明,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顾欣萍,女,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陈国明与顾欣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顾欣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顾欣萍等财产及收入20215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顾欣萍负担本案执行费2932.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江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