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曲木石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木石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木石吉,男,1981年4月7目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O000元,于2014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23日被监视居住,于2017年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木石吉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瑛、代理检察员唐艺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木石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曲木石吉伙同勒吾史某(已判决)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水岸新城”小区,通过建筑外墙管道攀爬进入10幢304室唐某住宅、5幢604室钟某住宅和1004室林某住宅实施盗窃,盗走唐某现金100余元和一部小米牌MI4LE-CT手机(价值702元);盗走钟某现金240余元;盗走林某现金1100余元。2、2016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曲木石吉伙同勒吾史某到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开发区“云龙海岸”二期小区,通过建筑外墙管道攀爬进入15幢505室陈某1住宅实施盗窃,盗走陈某1一部OPPO牌R9tm手机(价值2223元)及现金700余元。3、2016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曲木石吉伙同勒吾史某到龙文区蓝田镇“福隆城”小区北区,通过建筑外墙管道攀爬进入12幢304室张某住宅和12幢401室陈某2住宅实施盗窃,盗走张某的一部苹果6代手机(价值2695元)、一个黑色“稻草人”牌挎包(价值103元)及现金约1500余元;盗走陈某2的一支“卡西欧”牌EF-524D-7A石英表(价值767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归案经过、发破案报告、本院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证言,价格认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曲木石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木石吉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曲木石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入户盗窃、多次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曲木石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曲木石吉伙同勒吾史某(已判决)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水岸新城”小区,通过建筑外墙管道攀爬进入10幢304室唐某住宅、5幢604室钟某住宅和1004室林某住宅实施盗窃,盗走唐某现金100余元和一部小米牌MI4LE-CT手机(价值702元);盗走钟某现金240余元;盗走林某现金1100余元。2、2016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曲木石吉伙同勒吾史某到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开发区“云龙海岸”二期小区,通过建筑外墙管道攀爬进入15幢505室陈某1住宅实施盗窃,盗走陈某1一部OPPO牌R9tm手机(价值2223元)及现金700余元。3、2016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曲木石吉伙同勒吾史某到龙文区蓝田镇“福隆城”小区北区,通过建筑外墙管道攀爬进入12幢304室张某住宅和12幢401室陈某2住宅实施盗窃,盗走张某的一部苹果6代手机(价值2695元)、一个黑色“稻草人”牌挎包(价值103元)及现金约1500余元;盗走陈某2的一支“卡西欧”牌EF-524D-7A石英表(价值767元)。审理中另查明,被盗的小米牌MI4LE-CT手机已发还给唐某、OPPO牌R9tm手机已发还给陈某1、苹果6代手机、黑色“稻草人”牌挎包已发还给张某、“卡西欧”牌EF-524D-7A石英表已发还给陈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木石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钟某、林某、陈某1、陈某2、张某的陈述;证人肖某、勒吾史某的证言;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本院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曲木石吉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木石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1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曲木石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曲木石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曲木石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曲木石吉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被告人曲木石吉对该量刑亦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木石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交。)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曲木石吉的犯罪所得,与勒吾史博共同退赔被害人唐金杰100元、钟平英240元、林业兵1100元、陈文银700元、张银龙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源人民陪审员 刘美惠人民陪审员 陈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昊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