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彭长杰与陈泰、秦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长杰,陈泰,秦红,徐海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503号原告:彭长杰,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54********,白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路居委会*号。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广茂园*期*排*栋*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春,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泰,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011964********,土家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建设路**号*栋13门附*号。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金海岸**栋。被告:秦红,女,1966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6********,土家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王家岗塘坝溶**号。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广茂园*期**号。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徐海洋,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8********,土家族,居民,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大学路***号汕头大学学生宿舍。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边贸市场大桥路**号。原告彭长杰与被告陈泰、秦红、第三人徐海洋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彭长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长杰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长杰撤回对被告陈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彭长杰负担。审 判 员 覃遵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田丽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