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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蔄泽树与被执行人葛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蔄泽树,葛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464号申请执行人蔄泽树,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葛晶晶,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蔄泽树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葛晶晶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蔄泽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824执545号申请执行人蔄泽树与被执行人葛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久福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代理审判员 王   学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初   文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