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3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江正文与被告涂义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正文,涂义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563号原告江正文,男,汉族,生于1949年11月20日。被告涂义财,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正文与被告涂义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涂义财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正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正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保全费1100元由原告江正文负担。审判员 唐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诗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