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联汽车修理厂与甘绍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联汽车修理厂,甘绍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856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联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刘正明,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全,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甘绍峰,男,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联汽车修理厂与被告甘绍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联汽车修理厂以被告甘绍峰已全部付清原告修理费,自愿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联汽车修理厂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联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联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