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武汉百万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黑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百万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黑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百万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5570232-5。法定代表人:梅益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黑根,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上诉人武汉百万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黑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不服南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汉百万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黑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百万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百万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汉百万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革生代理审判员  龚 江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