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政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肥东县店埠镇龙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发土地承包经营户,肥东县店埠镇龙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185号原告:刘政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刘政发,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肥东县店埠镇龙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肥东县店埠镇龙西社居委。法定代表人:韦邦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政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肥东县店埠镇龙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政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政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政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