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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蒋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蒋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蒋某,男,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冯某,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本院在执行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3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涉财产部分的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某名下拥有位于梧州市红岭路X号第X幢X单元XX房(产权证号:梧房权证长洲区字第××号)。由于被执行人蒋某、冯某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3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某名下所有的位于梧州市红岭路X号第X幢X单元XX房(产权证号:梧房权证长洲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