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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庄晓与刘亚明、吴起县天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晓,刘亚明,吴起县天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620号原告:庄晓,男,汉族,2002年5月20日生,现住吴起县。法定代理人:朱宝玲,女,汉族,1982年2月28日生,现住吴起县。被告:刘亚明,男,汉族,1986年9月22日生,现住吴起县。被告:吴起县天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天宏,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吴起县环城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起县二中。住所地:张玉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晓与被告刘亚明、吴起县天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亚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晓负担。审判长  马东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