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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曾刚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财保20号申请人: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号9栋4-3。法定代表人:陈天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春,女,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曾刚辉,女,汉族,1957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人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刚辉的财产在价值总额1.6万元内予以冻结,并以担保人徐光春在重庆银行1.6万元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18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成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