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2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阳新县元坑垅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民初91号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名良,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阳新县元坑垅煤矿,住所地阳新县洋港镇崩山村。法定代表人:柯昌日,该煤矿董事长。原告吴某与被告阳新县元坑垅煤矿(以下简称元坑垅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名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元坑垅煤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60,000元及借款利息525,600元(其中340,000元自2011年3月17日开始计算,220,000元自2011年4月17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12月,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实则系柯昌日等几位股东购买元坑垅煤矿股权之需)找原告借款,出于朋友关系,原告从亲友处分两次借款440,000元和220,000元,分别于2011年3月17日和2011年4月17日交给了被告(被告和该矿负责人柯尊生分别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仅偿还原告100,000元。目前,被告财务帐仍记载欠原告借款本金560,000元。后被告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未偿还任何本金和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元坑垅煤矿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17日,被告因煤矿需资金周转,由被告股东柯尊生、柯日清、柯水明三人经手向原告借款440,000元,被告出具借据“今借到吴某440,000元(月息3%,按季度付息)”。2011年4月17日,被告股东柯尊生以其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到现金贰拾贰万元整(月息3%按季度付息)”。2014年,经原告催讨,被告向原告偿还100,000元本金,之后被告未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元坑垅煤矿理应及时偿还其向原告吴某借款。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该笔借款系被告股东柯尊生所借,借条由柯尊生个人出具,在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已转移由被告承担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元坑垅煤矿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法支持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1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新县元坑垅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某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1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70元,减半收取计7,28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2,862元,被告阳新县元坑垅煤矿负担4,4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7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细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