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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腾来与庄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腾来,庄增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2719号原告:陈腾来,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庄增忠,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陈腾来与被告庄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腾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增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腾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7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差旅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6年下半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元。2016年12月,被告出具借条1份交给原告收执,承诺于2017年1月1日之前还清,逾期按每天200元计息。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庄增忠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借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有被告的签名捺印,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1份交给原告收执,确认向原告借款27000元。借条载明:“兹有庄增忠()向陈腾来借款人民币27000元(贰万柒仟元)身份证(),于2017年1月1日前还清所有款项,逾期按每天200元计息。特此证明。借款人:庄增忠”。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还款。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7000元,应予支持。关于差旅费问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差旅费3000元,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庄增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腾来借款27000元。二、驳回原告陈腾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腾来负担28元,被告庄增忠负担2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一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榕玲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