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21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黄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黄俊杰,陈辉,宁波多味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542、546-552、55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2057-3。代表人:严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俊杰,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宁波多味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陈辉,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宁波多味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肖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828127-1。法定代表人:徐侠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俊杰、陈辉、宁波多味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10时起至2017年4月7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变卖被执行人宁波多味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国贸大厦1603室的房地产。2017年4月7日买受人黄桂珍(公民身份号码:)以5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多味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国贸大厦160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另附自行车位-1D-32一只,使用面积5.67平方米,土地证号:余国用(2013)第136**号]归买受人黄桂珍(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桂珍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桂珍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