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广西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铭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广西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铭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下称农行忻城县支行),地址:广西忻城县城关镇鞍山路007号。法定代表人:梁朗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景诚,法务经理。被执行人:广西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铭都公司),地址: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230号。法定代表人:顾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农行忻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铭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农行忻城县支行依据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民一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铭都公司支付诉讼费24884.55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铭都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7年4月10日,被执行人铭都公司将诉讼费24884.55元、执行费273元,合计25157.55元存入本院指定的账户。至此,被执行人铭都公司已履行完毕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民一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民一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武毅章审判员 廖庆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俊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