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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金忠广与朱忠华、朱春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忠广,朱忠华,朱春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3民初575号原告:金忠广,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朱根祥,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忠华,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朱春霓,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金忠广为与被告朱忠华、朱春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朱忠华、朱春霓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该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2017年2月17日,之后利息仍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对被告朱忠华、朱春霓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于2017年4月7日由审判员王晓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忠广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根祥、被告朱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春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如下事实:被告朱忠华多次向原告金忠广借款,分别为:2007年1月17日借款50万元,借期六个月,月息2分3厘计算,按月付息;2007年3月16日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月息2分3厘计算;2013年2月5日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月息2分3厘计算;2014年11月25日借款20万元,借期一个月,未约定利息。庭审中,被告朱忠华确认上述借款本金100万元未归还,利息均按月息2.3%支付至2016年4月17日止。另,被告朱春霓与朱忠华于1992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忠华、朱春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忠广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被告朱忠华、朱春霓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晓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翠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