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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生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生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22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生亮,男,1986年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桂阳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现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从化区看守所。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生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婉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生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朱生亮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搭载朱某2等人在105国道由南往北方向逆向行驶,当车途经到105国道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牛步迳路口时,适遇被害人朱某1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温泉镇牛步迳驶入105国道往北方向,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1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朱某1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型颅脑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其颅脑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颅骨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经认定,朱生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伟川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生亮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赔偿部分医疗费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生亮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朱某2的证言,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被告人朱生亮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粤华生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2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穗公交从认字[2016]第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员、车辆查询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材料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害人朱某1、其亲属朱某3诚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生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车辆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朱生亮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生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寒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