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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谭春平与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春平,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谭春平,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8号原告:谭春平,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1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遂宁市安居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春溢街。法定代表人:朱国太,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谭春平与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春平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谭春平承担。审判员  尚梦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高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