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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周祥云与余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云,余于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694号原告周祥云,男,生于1978年10月18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余于民,男,生于1970年4月10日,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祥云诉被告余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14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余于民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原告申请有误,应赔偿被告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传宏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秀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