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周祥云与余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云,余于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694号原告周祥云,男,生于1978年10月18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余于民,男,生于1970年4月10日,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祥云诉被告余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14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余于民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原告申请有误,应赔偿被告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传宏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秀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