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陈治国与郑孝刚、黄书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国,郑孝刚,黄书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1734号原告:陈治国,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杨先有,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孝刚,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黄书婷,女,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陈治国与被告郑孝刚、黄书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两被告给付借款1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27日,被告郑孝刚向原告借款1万元,当日出具借据一份,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被告郑孝刚借款后至今未还本付息。因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原告故而起诉并要求判准其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孝刚、黄书婷给付原告陈治国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元,由被告郑孝刚、黄书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效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