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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松与廖本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廖本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575号原告:王松。被告:廖本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诉被告廖本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松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松负担。审判员  杨清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舟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