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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周本轩与周俊、王荣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本轩,周俊,王荣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239号申请人:周本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俊被申请人:王荣莲原告周本轩诉被告周俊、王荣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本轩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其所有的皖N8XX**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本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RXX**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东明审 判 员  魏 敏人民陪审员  孙晓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瑞雪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