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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字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光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光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字2868号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三里111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642031909法定代表人:刘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风芳(该公司职工),女,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丽(该公司职工),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何光青,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光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光青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故不再退回。代理审判员  高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