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应琴、重庆达沃斯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应琴,重庆达沃斯食品有限公司,高鹏,章雪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应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达沃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勇。原审被告:高鹏。原审被告:章雪阳。上诉人谭应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民初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谭应琴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本案,被上诉人重庆达沃斯食品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被上诉人重庆达沃斯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长寿区,故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