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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21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金荣与徐世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荣,徐世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1民初45号原告:孙金荣,女,汉族。被告:徐世财,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成。原告孙金荣与被告徐世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孙金荣负担150.00元;退还原告孙金荣150.00元。审 判 长  陈佩春人民陪审员  徐 磊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