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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6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河北梅斯柏瑞商贸有限公司与熊树利、许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梅斯柏瑞商贸有限公司,熊树利,许立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6116号原告:河北梅斯柏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4号财富大厦A座1104。法定代表人:高健,总经理。被告:熊树利,男,1973年6月6日,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被告:许立艳,女,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梅斯柏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树利、许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梅斯柏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梅斯柏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0元,减半收取4860元,由原告河北梅斯柏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红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沛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