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艳霞与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霞,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李亚楠,张罗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103行初21号原告郭艳霞,女,回族,1972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谢合平,漯河市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陈兴和,该局局长。第三人李亚楠,女,汉族,1987年5月6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第三人张罗曼,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生。住所地:漯河市淞江芳园西区。原告郭艳霞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李亚楠、第三人张罗曼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原告郭艳霞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艳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艳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艳霞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蔡桂花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人民陪审员 吕广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鹏程 百度搜索“”